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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快发展轻工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轻工城镇集体企业要积极推行、稳定、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承包合同要瞻前顾后,一经签订,就受国家法律保护。承包企业,在生产、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必须使职工得到实惠。在单位产品成本工资含量不增加,人均上缴税利超过工资、奖金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上交税利每增长百分之一,工资、奖金可增长百分之零点五,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生产经营好、经济效益高、利润多的企业,在完成上缴国家税利任务和留足集体部分后,厂长有权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晋级。
  轻工集体企业的劳动分红,应按苏政发〔1981〕1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办好劳保福利事业
  轻工集体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制订不同的标准和执行范围,可以高于、相当于或低于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水平。集体所有制同行业企业之间也允许有差别,不搞一刀切。
  为保障“老有所养”,已按苏政发〔1981〕150号文件以“营业外列支”办法解决的,可继续执行;按“营业外列支”企业有困难的或已按行业统筹支付的市、县,也可以由市、县联社统筹支付。统筹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在税前从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提取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连同退休职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十一作为退休职工福利基金,在营业外项目的劳动保险费中开支,用于解决退休职工医疗费用、生活困难补助、退休职工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和死亡丧葬补助费等。该项基金要专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如有不足,可在下年补齐。各市、县主管部门过去已提取的统筹基金应一并转入使用。如已被挪用者,应予追还。从今年起新招收的职工,可按省劳动局等五个单位苏劳薪〔1984〕157号《关于在城镇集体组织中试行职工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通知》办理。
  四、改革劳动制度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用人制度上,要把劳动部门统招统分改为企业自招自聘,做到职工能进能出。
  1、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城镇待业人员中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确实需要从农村招工的,经所在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按招工条件从农村招收。实行离土不离乡,能进能出的劳动制度。企业生产不需要时,可以辞退。新招收的工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工资、劳保福利等,合同期满如生产需要留下,可再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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