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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快发展轻工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一、轻工城镇集体企业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自主权
  轻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因地制宜地积极经营符合社会需要,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方便生活的行业、品种、服务项目。要积极创造和发展有自己特色的传统优质产品和先进技艺。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多层次、多渠道、灵活安排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包括允许生产不属轻工归口行业的产品,并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条件下,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济,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
  轻工城镇集体企业要面向市场,改单纯生产型为生产经营型,积极开展商品陈列、广告宣传、展销订货等各种形式,扩大销售业务,搞活经营。上列经营费用,企业应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列支。
  轻工城镇集体企业可在国家价格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优质优价、薄利多销、有利竞争的原则,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季度差价、质量差价。企业自销产品,凡是国家规定价格的,要按国家规定作价,其中协作和议价购进原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执行国家统一订价确有困难时,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浮动。在满足商业、外贸下达收购计划外的产品,企业可自行分等定价、自找口岸、自行销售。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自行定价。
  二、坚持自负盈亏和按劳分配
  轻工城镇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按照国家税法,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税金;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应交的费用;按照“多留少缴”的原则,向主管部门缴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具体办法由省轻工业厅、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根据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的《轻工业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合作事业基金收缴使用办法》制定。留给企业的利润,企业有权决定分配。
  为体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轻工集体企业可恢复职工投资入股,年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股金分红,一年的股金分红不得超过股金集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股金集资还清之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企业如发生亏损时,投股人要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除当年不付利息外,下年有盈余时,应先用税后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后再进行分配。入股自愿,退股自由。
  轻工集体企业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钩,同经济责任制以及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正确处理三者利益的关系,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既克服平均主义,不吃“大锅饭”,又防止分光吃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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