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快发展轻工
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三日)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轻工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二轻集体工业为主体的轻工城镇集体经济,是我省轻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镇集体工业的骨干力量。在繁荣市场、活跃经济、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和外贸出口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错误影响,轻工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照搬照套了国营企业的模式,致使轻工集体经济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的方针,以改革精神加快发展我省轻工集体经济,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国发〔198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试行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轻工集体经济的领导。根据《试行规定》,从税收、物资、价格、信贷、引进等方面积极支持轻工集体企业的改革,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任何形式的平调。各级轻工主管部门,要实行有利于轻工集体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联社活动,逐步做到政企分开。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一定要坚持“多留少缴”的原则。轻工集体企业要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可以进一步放开,走在改革的前面,积极推行、稳定、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整党,以边整边改的精神认真检查一下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国发〔1984〕4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本通知及《试行规定》下达后,望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检查情况于今年四季度一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关于加快发展轻工城镇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规定
以二轻集体工业为主体的轻工城镇集体经济,是我省轻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的骨干力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二轻(手工)工业中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81〕150号文件),轻工城镇集体工业有了新的发展。一九八三年,全省轻工城镇集体工业完成产值四十八点一亿元,比一九八0年增长百分之二十八点九九,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八点八,对搞活经济、扩大就业、满足消费、增加出口、积累资金、支援农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轻工集体企业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苏政发〔1981〕150号文件进行修订。现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67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总社理事会扩大会议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47号文件)精神,参照无锡县堰桥乡乡镇企业实行“一包三改”的经验,对轻工城镇集体经济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