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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渡船装运货物应尽量入仓,以保持船体稳定。渡船除客、货仓装载客货外,其它部位严禁乘客和放置物资。严禁将危险品与旅客同船装运。
  第十九条 渡船一般不准夜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设置明显灯光和信号。

第五章 渡工船员

  第二十条 渡工、船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身强力壮和熟悉驾船技术,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渡工职责:
  1.努力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熟悉本职工作;
  2.坚守岗位,遵章守纪,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3.发现有人落水或其它险情时,应积极设法抢救,不得无故不救或延误抢救时机;
  4.扶老携幼,认真宣传安全过渡常识,维护渡运秩序。
  第二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渡工、船员有权拒绝渡运:
  1.超员或超载;
  2.装载违反规定或装载不当,影响安全航行;
  3.遇大风、浓雾或其它恶劣天气及险情;
  4.渡工、船员配备不齐、不合格,渡船严重破漏或主要工属具残、缺、失灵;
  5.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不合规定要求。

第六章 旅客乘渡须知

  第二十三条 乘客过渡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依次先下后上,船未停妥不得上下;
  2.船上乘客满额时,严禁强行过渡;
  3.乘客不得夹带影响他人安全的危险品;
  4.不准在船上打架斗殴;
  5.航行中途遇险时,乘客应服从渡工、船员的指挥,保持船身稳定,不得骚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凡模范遵守本办法,对渡口管理、维护渡运安全有显著成绩者,应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或纵容、迫使他人违反本办法,以致造成事故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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