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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1年1月21日)废止

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
 (1978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渡口管理,防止渡船事故,保障渡运安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系指河流、湖泊、水库及长江两岸专供渡运客货的处所,包括两岸码头和设备。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三条 长江、湖泊、水库和交通要道的渡口以及公路干线的专用渡口,由县以上运输企业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社、集镇之间的交通渡口,原则上也应由当地运输单位经营管理。其它渡口由经营单位自行管理,但应接受交通主管机关的安全技术监督。
  第五条 专为农业生产和厂矿职工服务的内部渡口,由公社、大队和厂矿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
  第六条 营运渡口的设置、撤销和迁移,除应报请自己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外,必须经县以上公安、交通主管机关共同审定批准。
  第七条 渡口营运管理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严禁无证渡船、渡工渡运,坚决取缔私人渡船。
  第八条 渡运经营应分地区,按具体情况,本着以渡养渡、以旺养淡的精神,规定合理的运价,制定统一的票据。
  第九条 渡口经营单位的职责:
  1.申报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维修船舶,添置安全救生设备和工属具,配备渡工、船员,按期申请检验,保证渡船适航状态;
  3.执行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组织维护渡运秩序,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纠;
  4.配合交通主管机关,检验船舶,考核渡工、船员,加强技术管理;
  5.定期组织渡工、船员进行安全救生和消防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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