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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为鼓励职工买房,并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给予房价百分之十的一次性优惠。
  (三)购买现已租住的住房,给予房价百分之十的优惠。
  (四)购房者仍享受住房补贴。
  (五)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六)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
  以上售房的各项优惠,在售价的基础上以连乘方式计算,每购房户只能享受一次。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售价,连乘以各项增减系数、成新折给予优惠后,甲级地段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售价低于150元的,以150元计价;市区其他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售价低于120元的,以120元计价。
  此外,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六条 购买的已出租公有住房,在购房款未付清和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重置价扣除房屋折旧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需自己负责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七条 购买已出租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试点的范围内,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征询住户购房意向。在整幢住户均同意购房的前提下,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由购房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给予房价百分之二十的优惠。但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除外。
  第八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高层住房的水泵、电梯运行费,由整幢购房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
  (四)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五)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暂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继续负责维修、养护。
  第九条 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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