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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民间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五条 经批准的上述两类承办单位,由市公安局(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每年核发承办民间劳务许可证一次,许可证一年有效。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市对外经贸委和市公安局(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可根据承办单位承办民间劳务的情况决定暂停或撤销其承办资格,并由市公安局(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收回其承办民间劳务许可证。
  第六条 凡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国内外法人、自然人,不得承办民间劳务。
  第七条 民间劳务人员出国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条款,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程序

  第八条 本市人员可通过亲友或承办单位物色境外聘方,并从聘方取得劳务聘请书。如聘方为境外企业或其他非官方经济组织,还需取得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九条 受聘方应持第八条所述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与承办单位签订民间劳务委托承办书。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向受聘方提供聘用合同样本一份,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聘方的资信调查。
  第十一条 受聘方在征求承办单位对聘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意见后,与聘方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受聘方持聘用合同、委托承办书,与所在工作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工资关系,办理辞职或停薪留职手续。受聘方如为待业人员,则应持上述文件向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区(县)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受聘方应按规定向承办单位交纳有关费用;承办单位应及时通知受聘方进行出国体检。
  第十四条 受聘方经指定医院体格检查合格后,由承办单位统一向市公安局申办出国手续,并在取得护照后向聘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驻我使(领)馆或代办机构申办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手续。
  聘方应为受聘方办理入境、居住和工作许可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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