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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失效]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应为公司职工担任,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十一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公司其他职务。
  第九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监察董事和经理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二)随时了解、调查公司业务状况,要求董事会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
  (四)核查董事会为提交股东大会而制作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五)建议召集或者在必要时召集股东临时会;
  (六)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抵触时,代表公司与董事和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和经理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作出。
  第九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十五条 监事因不认真履行监察职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以个人财产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税务、证券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年会的三十日前,将公司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营业报告、股息和红利分配方案等,备置于公司的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规定公布各项报表和文件。
  本条第一、二款所列各项报表和文件,须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年利润必须全部公布,不得非法另立帐户、基金。
  第一百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实现利润缴纳所得税后的盈余,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
  (二)提取公益金;
  (三)支付优先股股息;
  (四)支付普通股红利。
  股息、红利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节 公积金、公益金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包括:
  (一)盈余公积金,按盈余的百分之十提取,但当其已达注册资本总额时可不再提取;
  (二)资本公积金,由下列资产构成:
  1、股票超过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
  2、接受赠与的所得;
  3、其他应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款项。
  任意公积金可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从盈余中另外提取。
  第一百零三条 法定公积金的用途限于下列情况:
  (一)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时,应先使用其盈余公积金,仍有不足时,方可以其资本公积金补充。
  (二)转增资本。公司可以经股东大会决议,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以该项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部分为限。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息、红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时,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害。
  第一百零五条 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节 股息、红利分配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息、红利。但盈余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公司为维持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其超过部分,按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金额支付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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