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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失效]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拟订股息、红利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发行股票方案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方案;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九)任免经理、财务主管人员,并根据经理提名任免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除本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外,均应由董事会决定或者董事会授权决定。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全权代表,代表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的同意方可作出。但本规定第六十七条各项所规定的事项,应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方可作为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成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
  董事应依照董事会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以个人财产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示异议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长

  第八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和罢免。
  凡国家或者法人作为股东而实际控股的公司,董事长由代表国家或者法人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各董事出席。通知应书面载明召集事由。
  遇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四)签署公司股票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此项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四节 经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经理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经理若干人。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凡国家或者法人作为股东而实际控股的公司,经理由代表国家或者法人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名,经董事会任免。
  经理一般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十二条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的规定,适用于经理、副经理。
  第八十六条 经理依照公司章程或者经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
  (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
  (五)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录用、奖惩和辞退;
  (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 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八十八条 经理不得在公司之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者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八十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察职责。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以及职工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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