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公司的程序是:
  (一)发起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附送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的注册证件和资信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二)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发起人应将公司章程连同本款一项所列文件报送公司审批机构审批;现有资产作价入股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确认证书。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发起人在向公司审批机构报送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以前,应征得主管外商投资的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设立公司的原由;
  (二)拟定的公司名称;
  (三)设立公司的方案;
  (四)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公司的宗旨及经营范围;
  (三)股份总额、股份类别、每股金额、招募股份的对象及方式;
  (四)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五)设立公司的费用预算;
  (六)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其他事宜;
  (七)签订协议的地址、日期,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额、股份类别和每股金额;
  (五)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
  (八)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九)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包括股息、红利分配)原则;
  (十)违反章程的责任;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公司的终止和清算办法及程序;
  (十三)公司的公告办法;
  (十四)发起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五)订立章程的日期,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由公司审批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无论用几种文字书写,均以经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印制、发行股票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三十日内,发起人应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筹建登记。
  设立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发起人应于批准设立公司后十日内,向主管外商投资的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领取批准证书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公司筹建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募足后,发起人应于四十日内召集创立大会,通知全体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的议程是:
  (一)听取、审查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发起人拟订的公司章程;
  (三)选举产生公司的首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与设立公司有关的其他事项。
  前款各项议程,须由创立大会的决议通过。
  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并由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认股人表决权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于成立后三十日内向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公司开业登记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审批机构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五)验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除报送前款各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的文件。
  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