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抵押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七)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以房屋抵押贷款的,凭房屋产权证方能设定抵押权;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凭土地使用证方能设定抵押权。
  为获得房屋建设资金或为分期付款购房,房屋建造者可凭施工承包合同、购房人可凭房屋预售合同等文件,协商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固定资产设定抵押权时,法律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抵押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同意的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 抵押人就其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就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就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将设定抵押权的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

第三章 抵押率

  第十四条 抵押率是指抵押贷款额与抵押物作价现额的比率。
  第十五条 抵押物作价现额根据不同种类物品及其现值确定。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定期存单按不同种类、品目分别作价,但最高按票面金额作价。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财物作价,不得超过面值或帐面净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按市场现值作价。作价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抵押人资信、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作价现额的百分之九十。

第四章 抵押贷款合同

  第十七条 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抵押贷款合同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