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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已被《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7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1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
 (1995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
 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社会事业的建设,多渠道筹措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本市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公寓、旅店、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按照本办法向住宿宾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向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由旅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征标准)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广告经营收入总额的4%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旅馆应当按下列标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一)三星级以上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5元人民币计征;
  (二)二星级以下的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2元人民币计征;
  (三)其他无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1元人民币计征。
  第五条 (收费票据)
  凡收取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均应当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据。
  第六条 (缴纳和划转)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缴纳财政部门。
  旅馆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解缴物价部门。
  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应当将所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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