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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五)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中由单位提供的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住房资金来源、职工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合理确定职工承担住房消费的比例、购买住房的基准房价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条件下,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方案。
  (六)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当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对已达到本单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发放,可以根据职工现有住房状况建立轮候制度,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发放或者按月发放与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等其他方式。在单位内部,可以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住房补贴必须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得用于其他消费。
  (八)逐步形成市场化、社会化的住房供应机制,对不同收入的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租赁政府或者单位提供的公有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租赁商品住房;高收入家庭应当购买、租赁商品住房。
  (九)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住房保障体系。由政府和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对已登记在册的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仍以各单位为主,在2000年前按照计划目标完成住房解困任务。
  (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点从住房建设转向住房消费,不断提高职工家庭的住房购买能力。
  (十一)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稳步提高租金标准,逐步使住房租金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对租住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标准的部分实行加倍计租;对离休干部、烈属和社会帮困家庭等,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十二)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对公有住房出售时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出售。
  (十三)在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已离休的干部和退休的职工,在离、退休时住房困难尚未解决的,仍由单位按照原住房分配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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