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保护区内各乡镇、村要加强对劳动力的管理。农民不得擅自离农外流,从事商贩、劳务等活动。确有多余劳动力的生产队,要求组织农民外出从事劳务活动,必须经村同意、乡镇批准,由生产队与外出农民签订合同。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农外出,经教育后仍坚持不改的农民,乡镇、村要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可不给予享受农民的各项福利待遇,直至停止供应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全部口粮和燃料。
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未经劳动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招收保护区内的劳动力为合同工、季节工或者临时工;违者,应当追究招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内各乡镇、村要加强对刺绣、编织等家庭手加工副业的管理。不准任何企业直接或者通过私人向农民分发手加工副业。务农农民要坚持利用业余时间搞手加工副业。
各乡镇、村要规定农民每月出勤的基本劳动日。对无故不完成规定出勤天数,甚至长期不参加大田劳动的农民,乡镇、村应当分别采取停发其手加工任务、不给予享受农民福利待遇等措施,促使他们完成基本劳动日。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内各乡镇、村要在菜、副、工生产协调发展,努力降低蔬菜生产成本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菜农的分配收入水平。菜农的分配收入水平,一般应当高于棉粮地区。对于目前分配收入水平低的乡镇、村,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帮助提高蔬菜生产水平,并支持其适当发展多种经营,安排多余的劳动力。分配水平较高的乡镇、村,可以适当提留分配基金,以丰补歉。随着生产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稳步增长。
第三十条 保护区内各乡镇、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缩小务农与务工农民实际分配收入水平的差距。务农农民的实际分配收入水平,要相当于或者略高于务工农民。
第三十一条 商业部门要正确执行蔬菜收购价格政策,保护菜农利益。每年收购价格的总水平,由市物价局与农、商部门协商后,报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蔬菜的产、供、销工作,负责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贯彻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掌握蔬菜的产、供、销动态,提出工作部署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有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其蔬菜工作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贯彻上级部门有关蔬菜生产的各项任务,并具体负责各该地区保护区的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