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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82修正)[失效]

第四章 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有“三废”污染的工厂企业。保护区内现有企业(包括乡镇、村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一律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并限期治理。治理“三废”所需的资金、物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各有关单位及其上级部门负责筹集。无法治理的,或者不积极治理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蔬菜办公室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并订出迁移方案。因排放“三废”造成生产队农业减产的工厂企业,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内各乡镇、村应当一律使用低毒高效农药,严格禁止使用有机氯、有机汞等农药。对采摘上市的蔬菜,需要浸泡时,应当用洁净水,不得在污水中浸泡。水利和环保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村进行必要的引清拒污工程,保证灌溉水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的事项,由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市农林局应当建立农业环境监测站,会同卫生部门定期检查、测定菜区土地、水源及蔬菜受污染的情况,及时提出治理意见。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更须经常严格检查、监测,督促抓紧治理。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环保工作,并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检查督促工厂企业治理“三废”。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村要积极发展“四旁”植树造林,建立农田林网,绿化环境,增强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改善田间小气候。
  保护区的林木覆盖率,要求1988年达到5%,相当于平均每亩耕地有“四旁”树木15株。林木的权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农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农民所有,允许继承。

第五章 稳定种菜劳力,保护菜农利益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内各乡镇、村要按照纯种菜的生产队每个标准劳动力负担2亩左右、粮棉菜夹种的生产队负担3亩左右的标准,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力。要在保证种好蔬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工副业生产。对过多抽调劳动力发展工副业而影响蔬菜生产的,县(区)、乡镇有责任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如拒绝改正而严重影响蔬菜生产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蔬菜种植计划面积,另行安排改种其他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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