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菜田水利建设,有计划地兴修中小型农田水利,治理水系,实现沟渠配套,一般做到日降雨200毫米不受淹,潮水不倒灌,阴雨不成渍。同时,大力发展菜区的喷灌建设,逐步实现喷灌化,以增强抗涝和抗旱的能力。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办好蔬菜良种场,各蔬菜村要建立种子繁育场,努力培育和繁殖良种,提高种子自给率,逐步实现良种化。村要逐步实现工厂化统一育苗,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适时地向生产队提供各种健壮秧苗。
农业科研部门要与生产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的优良菜种,并培育出一批适应本地的抗病、高产、优质的新良种。
第十七条 要积极发展保护地栽培,增加中、矮棚和地膜覆盖的面积,增强抗低温、遮烈日、防雨涝的能力,保证淡季蔬菜供应。
第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制造蔬菜生产所需的农业机械。各乡镇、村要按照蔬菜生产的特点,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发展和推广一批有利于增产增收、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的农业机械。要逐步增添大马力拖拉机、深耕旋耕犁和开沟机,进一步推广机动喷雾器。
第十九条 保护区的生产条件必须严加保护。蔬菜生产的一切装备和设施,都要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建立责任制,并提取折旧费用或者积累,以保证必要的更新。对保管不善的,要追究经济责任;蓄意破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惩处。国家给予资助的生产装备、设施,一律不得私自转让;违者,由蔬菜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各乡镇、村必须发扬自力更生和勤俭办社的精神,按上级规定把一定比例的乡镇、村工业利润用于菜地建设,促进蔬菜生产的发展。市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讲求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根据轻重缓急,运用各种形式,有效地使用菜地建设基金,积极支持保护区的菜田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大力支持保护区的生产、建设和保护工作。蔬菜生产所需要的主要物资要列入计划,专项下达,保证供应。商业、供销、物资等部门要做好有关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工业部门要积极生产蔬菜种植所需的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支持乡镇、村降低农本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