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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82修正)[失效]

  保护区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具体范围由市蔬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文公布,并划界设标。
  第七条 凡划入保护区的土地,应当严格控制征用。确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征用的,一律由市计委、建委、农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凡批准征用的土地,征用单位除按规定支付征地费用外,每亩须交纳2万元菜地建设基金。
  近郊没有划入保护区的常年菜田和周围耕地也要控制征用,城市建设需要征用这些土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征用后,征用单位除按规定交付征地费用外,每亩须交纳7000元菜地建设基金。
  第八条 乡镇、村集体的农林牧业建设用地,按市人民政府〔1982〕25号文件规定办理。乡镇、村集体的非农林牧业用地,应当尽量利用非耕地。凡确实需要占用保护区耕地的,须经县或者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和金山区(以下统称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每亩须交纳7000元菜地建设基金。乡镇、村与城市工厂等联办企业经批准占用保护区耕地的,每亩须交纳2万元菜地建设基金。
  第九条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区土地,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保护区内农民的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严格控制使用保护区土地的精神,确定农民建房用地面积的限额标准,并尽量利用原来的村庄宅基地和非耕地。确需使用少量耕地(包括自留地)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农委审批。
  第十一条 严禁乡镇、村买卖、租赁土地,或者以租赁、买卖房屋的形式变相租赁、买卖土地。乡镇、村与国营企业或者城镇集体单位组织联营企业,不得以土地入股。
  第十二条 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的菜田建设基金,其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蔬菜领导小组办公室订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土地管理的事项,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执行。保护区内各乡镇都要有专人管理土地工作,保证土地不被侵占。

第三章 加强菜地建设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各乡镇、村,必须根据科学种菜的要求,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加强对蔬菜生产现代化技术设施的建设,努力改善生产条件,增强抗灾能力,促使蔬菜稳产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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