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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
 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等115件规章的决定
 (1997年9月2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5件规章: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办理市民申请编钉门(弄)牌暂行办法(1950年7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上海市伊斯兰教人民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牛羊免征屠宰税及放宽检验标准办法(1951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发布重要新闻与加强新闻报导的暂行办法(1951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4、上海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1952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汽车申请报废暂行办法(1952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6、上海区港务管理局关于处理违反上海港航道秩序安全暂行罚则(1952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的补充决定(1952年1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8、上海市灭火机厂商管理暂行规则(1953年5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9、上海市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1953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1954年5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1、关于各单位向里弄组织了解情况的办法(1954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2、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财政局关于拾获遗失物品处理的暂行规定(1954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3、上海市木材管理暂行办法(1955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4、上海市公共道路上施工时期封闭及管制交通暂行规则(1955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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