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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擅自装截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78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擅自装载化学危险物品
 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修正)
 (1978年4月14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确保隧道安全,特制订《对擅自装载化学危险物品通过越江隧道的暂行处理办法》,除泡化碱、甲醇、辛醇等六十五种化学物品允许通过越江隧道外,装载其他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一律不得通过隧道。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同志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并教育生产调度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对擅自装载危险物品通过隧道,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将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初次违反本规定通过隧道的,责成有关单位领导、驾驶员书面检查,予以违章签证。
  二、屡次违反本规定通过隧道的,注销“隧道通行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三、凡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予以3天至15天内的行政拘留处罚;对造成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查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对纵容、迫使驾驶员违反隧道安全行车规定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附:允许通过隧道的六十五种化学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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