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1998〕82号 1998年9月17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其他精简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军区和海军、空军部队因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而安排的部分入伍前系农业户口、提前1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有其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接收,1999年1月底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接收时间可以延长到2月10日。转业志愿兵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各军兵种大单位统一移交。交接工作从1999年1月5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1999年4月1日。
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统一于1998年9月办理手续退出现役,各地予以接收。其退出现役证件签发时间,与本年度正常时间退役者一样,义务兵填写为1998年12月1日,志愿兵填写为1999年4月1日,具体实施办法和生活待遇等问题以及各项要求按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士兵退出现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民发电〔1998〕17号)执行。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各地一律不予接收,特殊情况的需报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
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要在1999年7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