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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二)对粮食多种经营企业多年积累形成的过重债务,在财政、金融、经贸、劳动等部门的参与下,可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结构优化和资产重组。
  (三)属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粮食系统的工业生产企业,其银行债务可通过兼并和减人增效的办法减轻债务;对符合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的粮食系统加工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核销银行利息的优惠政策。
  (四)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粮油、饲料加工企业,可借助国家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以资本为纽带,以骨干企业和名牌拳头产品为龙头,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符合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的,经批准,被兼并企业可核销所欠银行利息。
  (五)对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企业间的拖欠债务,允许实行债权变股权,将债务转为股份参与企业运营;对资不抵债、搞活无望而又不宜破产的企业,在落实金融债权的基础上,可进行资产重组,分块搞活。
  (六)对国有粮店搞连锁经营、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的和围绕居民需求实施“大众厨房”工程的,有关部门要在登记备案、资金投入、信贷扶持、费用收取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其它政策
  (一)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中的分流人员暂时无力安置的,各级政府要按省委、省政府黑发〔1998〕9号文件精神纳入地方再就业工程并享受其优惠政策。
  (二)粮食系统申请开办加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科技开发及连锁经营等法人企业,其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验资,由出资的企业法人或其它企业法人出具担保证明即可登记注册;申请开办非法人企业的,只要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即可登记注册。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持有关证明,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对进入市场经营的,优先安排摊位,并免收1年管理费。凡获得国家和省名、优、新、特产品称号的企业,经省工商局核定可冠省名。
  (三)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场地改变经营项目的,依法补办有关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免征土地出让金。
  (四)在开发区内兴办的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乡、镇(村)开办的,享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1997〕76号)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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