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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五)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系统的多种经营企业,要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灵活的结算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原料收购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对中外合资的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的中方配套资金,经企业申报,金融部门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定”的办法,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拿出一定规模的贷款给予支持。
  (七)鼓励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资产流动和重组。在盘活企业资产中,谁盘活谁受益,盘活资产的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不上缴,用于企业发展。
  二、关于财税政策
  (一)从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的、受收储企业委托加工政策性用粮的多种经营企业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
  (二)粮食系统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三)对粮食系统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
  (四)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商业、物资、仓储、对外贸易、旅游业、饮食和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视其效益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遇到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七)对粮食多种经营企业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废弃土地的,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从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三、关于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政策
  (一)要积极推进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国内外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管理、名牌商标入股;以购买、兼并、参股、承担债务等方式取得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根据我省实际,当前要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作为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改革的主推模式,现有多种经营企业要逐步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转化,今后新办多种经营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在改制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黑政发〔1998〕2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力争经过一、二年的工作,使多种经营企业初步建立起以清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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