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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粮食系统多种
 经营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黑政发〔1998〕85号 1998年9月28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全省粮食系统多种经营加快发展,保证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实现省委确定的“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的战略部署,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资金投入政策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粮食系统发展多种经营,本着“成熟一个扶持一个,成熟一批扶持一批”的原则,重点扶持安置富余人员多、经济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新企新制的多种经营企业(项目),对经济效益好的重点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扶持粮食企业多种经营资金的筹集以地、市、县(市、区)财政为主,省财政适当补助。省财政的补助资金视企业筹措资金和地、市、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到位情况而定。
  (二)金融部门要为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账户、方便结算等方面提供良好服务。增加贷款规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通过调整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等途径,不断加大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所需信贷资金的投入比重。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龙工程”标准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要积极纳入“金龙工程”,其它银行要给予重点项目贷款支持,及时解决资金需求;对产品有销路、有效益,虽然目前亏损,但在一、二年内扭亏有望并落实担保措施的粮办工业企业,各有关金融机构可比照省人民银行、经贸委银黑货信字〔1998〕第142号文件明确的试点企业的有关政策,帮助解决流动资金,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三)各级计划、经贸部门要本着“扶优扶强,重点推进”的原则,对粮食系统的粮食精深加工项目积极给予立项,同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积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进行重点安排。
  (四)允许发展前景较好,但不具备资产抵押贷款条件的粮食多种经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向银行等金融部门作抵押,获得的抵押贷款用于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经土地部门批准,在抵押期间免征土地使用出让金,并优先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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