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财政未补挂账是指粮食企业因地方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4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账损失但尚未作为坏账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账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其它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经严格清理、审核、认定,并报国家批准后,从1999年1月1日起的10年内消化,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
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要按照“明确责任、谁欠谁还”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和责任分别处理。属于省政府决定的1996年收购保护价玉米应补未补的挂账由省政府负责归还;属于行署、市、县政府自行出台增支政策未给补贴的挂账,由行署、市、县政府负责归还;属于粮食企业经营因素造成的挂账,由粮食企业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消化期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
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中央财政不补贴利息,挂账本金连同利息均由企业在消化期内归还。
五、粮食企业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的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账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即:在消化期内,由粮食企业自筹资金归还本金,所发生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占用的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粮食企业其它挤占挪用占用的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政府挤占、挪用的,由政府筹集资金,在新增财务挂账消化期限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由地方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六、鉴于我省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省政府已从1996年起组织各地进行了清理,并在各地市县自报的基础上,进行了审核认定。因此,将省审核认定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的新增财务挂账反馈给各地市,由地市逐级再次审核认定到企业,对不属于清理范围和对象的财务挂账要坚决予以剔除;对1998年4月1日至5月31日的粮食企业亏损,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黑政明传〔1998〕7号和黑政明传〔1998〕10号文件 的规定,严肃政策、严格把关、严格审核认定;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由行署、市、县政府按政策规定逐年进行清理,并要实事求是地认定到企业。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划清贴息和不贴息的范围和金额,认定到企业。
七、清理、审核、认定后属于贴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和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的贷款,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开户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已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相应增加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纳入消化计划。中央财政按规定将属停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及购建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的贷款利息直接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
八、经清理、审核、认定后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做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它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账。
九、对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及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认定、消化工作,由各行署、市、县政府负全责。清理、审核、认定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审计部门牵头,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在清理、审核、认定的基础上,由行署、市、县政府负责制定并落实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计划和措施,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行署、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由省政府对各地消化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6: 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加快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实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