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确定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每年由省政府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二)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由省政府按照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特别是居民基本口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
(三)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由企业按顺加作价原则作价销售。
(四)1998年主要粮食品种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具体水平,由省物价局另行发文。
三、粮食定购价、省级储备粮购销价格的制定
(一)定购粮收购价格由省政府在秋粮上市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定购价参加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定购价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同一收获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定购粮销售价,按顺加作价的原则确定。
1998年定购粮食收购价格参照上年水平和秋后市场粮价制定。收购非标准粮的扣量、扣价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价格和收购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粮食厅和省技术监督局另行发文。
(二)省级储备粮价格由省政府确定。省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以代理费用和进销差价的形式弥补给承担省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具体水平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粮食厅在需要收购和抛售储备粮时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确定。
四、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规则
(一)为及时把握市场动态,正确决策,提高政府调节粮食市场价格的时效性、科学性,使政府调控价格机制运转灵活,省政府要组织物价、粮食、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有关规定,合理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确定本地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决定入市调节粮食价格的时机、吞吐数量、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以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粮的作用,使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高效有序。
(二)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成本的调查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各地、市、县物价局要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各种成本调查点、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价格的采价点,定期搜集整理。成本调查点主要调查主产地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的生产成本,主产地的流通成本,各类地区的加工成本;收购价格主要监测各主产地的水平;零售价格主要监测各大中城市的水平。各主要批发市场要定期向当地物价局报送批发市场粮食成交价格。各地物价局要定期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报送当地粮食生产、流通、加工成本,市场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在收购季节、重大节日或市场粮价变动剧烈等特殊时期,要增加报告次数。粮食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另行发文。
(三)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收购与抛售由省政府委托有储备和经营条件的粮食企业进行。储备粮品种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四)为防止粮食批发企业在粮食少时囤积居奇或粮食多时过度抛售,造成市场粮价过度波动,必要时,各市、县政府要按省政府统一要求,对粮食批发企业规定最高、最低库存规模。
五、本意见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5: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
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清理范围是: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和其它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账,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它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账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账、地方财政未补挂账、经营亏损5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账范围。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账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