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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解决我省国有粮食企业人员负担过重、经费支出过大、企业亏损严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素质,现就做好全省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员分流目标
  全省粮食系统现有在岗职工31.5万人,到本世纪末要分流出15.75万人。1998年年底前要分流出10万人以上,1999至2000年再分流出5万人。同时,要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设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
  二、减员分流的主要措施
  (一)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承担国家粮食收储业务的粮库,要按照以下标准实行定岗定员:一是代理经营费用收入和自主经营毛利收入,要保证定岗人员工资开支,不得发生亏损挂账;二是年经营量在10万吨以下的收储企业,人均最低劳动效率必须达到300吨/人、年以上;年经营量在10万吨(不含10万吨)~20万吨的,人均最低劳动效率必须达到450吨/人、年以上;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人均最低劳动效率必须达到600吨/人、年以上。富余人员一律分流下岗,纳入再就业工程。通过定岗定员、下岗分流,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岗职工人数减少一半左右。
  (二)对粮油加工企业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员,精干队伍,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坚持抓大放小,对大型粮油、饲料加工企业,实行强强联合,或以强带弱,组建集团企业;对县以下小型米、粉、油、饲料加工企业,原则上不搞国有国营,实行民有、民办、民享。凡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粮油加工、饲料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破产。
  (三)对粮食零售及贸易、农村购销企业实行以销定员,富余人员一律下岗分流。军粮供应相对集中的,要指定粮店转为军粮供应站,在批零差价收入能够保证人员开支的前提下,人均劳动效率可按月销量10吨以上进行定岗定员。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减员分流工作力度,确保目标实现。除把已分流的7.6万人在今年6月底与母体切断,今年计划分流的2.8万人在10月底完成外,对粮食企业人员实行只出不进;立即清退计划外用工和临时工;终止使用自然减员指标;新办粮食企业、新上项目,所需人员一律在系统内部调剂解决;按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要求,各行署、市、县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五)加大非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促进全民职工整体分流。在不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非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企制宜地推进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同时采取租赁、拍卖、兼并、合资经营、集体经营、个体经营、破产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国有资产置换出来,把全民职工整体分流出去。
  (六)加快调整企业网点布局,优化粮食产业结构。按照经济区域化布局、择优发展的原则,扶优扶强。对产品老化不适销对路、连年亏损扭亏无望的粮油加工、饲料、食品、粮食机械加工等企业,以及不适宜继续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库点和零售网点,实行关、停、并、转,职工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商服业分流,发展替代产业。
  三、妥善安置下岗待业人员
  (一)各市县粮食局和大中型企业要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申报制度,把所有粮食企业下岗待业职工纳入再就业计划,实行统一托管,工资关系与母体切断。通过积极努力,仍无法安置就业的下岗待业职工,要纳入地方政府再就业工程体系,同其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一样,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教育引导下岗待业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树立吃市场饭、辛苦饭、服务饭的思想,主动寻找就业门路,敢于自谋生计。同时,各级粮食部门要广开就业门路,创办经济实体,开发第三产业,拓宽再就业空间,使下岗待业职工早日得以重新就业。
  (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落实相关政策。劳动部门支持要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价格和社会保障等项服务;财政部门要投放转向经营、发展连锁经营周转金,扩大按置下岗待业人员;工商部门要对转向集体经营、个体经营的下岗待业职工,及时发放营业执照;新闻媒介要在宣传报道、舆论导向上给予支持。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加强领导,确保减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减员分流,任务重,时间紧,工作难度大,矛盾比较突出,各级政府及粮食部门都要摆上日程,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组织,搞好协调,抓好落实。
  一要制定分流计划,落实分流安置进度。按照全省2000年底前分流15.75万人的总体要求和年度分流人员任务,省粮食厅已将分流人员指标下达到各地市粮食局,要逐级分解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人头,必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分流人员任务。同时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努力做到下岗、安置同步进行。
  二要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行政领导包干责任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地市县粮食局局长及企业法人代表要对本地、本单位减员分流工作负全责,从下岗分流、待业、托管到安置就业,一抓到底。局长包全面,分管副局长、主管职能部门包企业,企业包职工,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减员分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下岗职工重新择业。要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下岗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克服困难,服从安置。
  四要坚持典型引路,推动减员分流工作深入开展。各地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及时加以推广交流,引导下岗人员开阔视野,拓展安置和再就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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