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1998〕54号 1998年7月6日)
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和“四分开一完善”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提高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
(一)近几年来,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推动粮食生产登上新的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没有摆脱“大锅饭”的模式,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人员过剩,成本上升;同时又严重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亏损挂账剧增,超出财政承受的能力。这些问题说明,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势在必行,不改不行,刻不容缓。不改革,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关系不清,财政不堪重负;不改革,国有粮食企业就难以扭转亏损,不能担当粮食流通主渠道的重任;不改革,不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必将影响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各行署、市、县政府一定要识整体,顾大局,用战略眼光认识、理解《决定》精神,充分利用当前经济形势明显改善,粮食供求情况好转的有利时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一定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自觉参与,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决定》;一定要严肃纪律,协调动作,与中央和省里的政策保持一致;一定要抓住机遇,按照“四分开一完善”的原则,认真抓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发展我省粮食经济,“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三)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四)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1、围绕农业强省建设,调查研究粮食生产、流通中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为省政府制定粮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2、制定全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行业管理法规,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3、负责粮食市场管理、粮油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粮价监控,保障粮食有序流通;4、负责定购粮、保护价粮、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救灾粮和军队用粮的管理和供应,代省政府管理省级储备粮;5、为粮食企业深化改革、搞活经营、科学管理、科技进步,提供指导、信息、咨询、培训等项服务;6、负责协调省内粮食产销区间的平衡、调剂,省际间粮食调运及必要的潮粮疏散等。
地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参照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主渠道,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六)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增强竞争力。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七)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包括所属粮油加工、饲料及多种经营等,一律与粮食收储企业分离,成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先分开后划转。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分离企业银行开户和贷款,企业整个界定、分离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要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要求,由农业发展银行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
(八)在业务划开、企业分立后,对国有粮食企业进行一次全国整顿,严格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在不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加大非粮食收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因企制宜地推进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采取租赁、拍卖、兼并、合资、破产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机制重塑,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素质,增加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九)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全省粮食系统现有在岗职工31.5万人,到本世纪末要分流出15.75万人,1998年年底前要分流10万人以上;到2000年再分流出5万人。同时,要提高人员素质,建设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应根据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设施等情况,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制度。富余人员一律下岗分流。要采取果断措施,做到粮食系统人员只出不进;立即清退计划外用工和临时工;自然减员指标终止使用;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所需人员一律在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各级政府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十)各地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粮食企业要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粮食职工进行托管,千方百计做好再就业工作。粮食下岗职工要纳入地方政府再就业工程体系,同其它国有企业下岗待业职工一样对待。
三、明确地方粮食事权,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十一)粮食工作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由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省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负总责,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负全责。
(十二)省政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支持粮食产区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全省粮食总量稳定增长,组织好粮食加工、过腹转化和省外销售;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和落实粮食进出口;依据国家有关定价原则制定定购粮、保护价粮的购销价格和省级储备粮的购销政策,稳定市场粮价;按照《决定》明确的范围和对象,清理、审核、认定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制定落实消化处理的有关政策;健全省级粮食风险金制度,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落实,及时拨付。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挤占挪用的问题发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口粮、救灾粮和军队用粮供应,保证有效供给;搞好全省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总体规划,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和改造;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等。
(十三)各行署、市、县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保证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种植结构优化、产量稳步增长、品质不断提高;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定政策,抓好粮食收购、销售、转化工作,确保粮油市场有效供给和粮食储存安全;按照《决定》明确的范围和对象,清理、审核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制定落实消化处理的具体措施,确保完成偿还挂账的任务;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封闭运行,杜绝挤占挪用和体外循环;搞好本地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粮食流通条件;加快本地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质价监督,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对省农垦总局,省政府授予相应的粮食事权,具体内容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