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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步伐的通知

  1、新办企业,应提供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证明不是“翻牌”企业、转产企业)。
  2、建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需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3、其它符合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条件的企业,在上报同时,也要相应出具足以说明具备享受条件的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每年上半年终了,兑现一次税收返还政策。属于乡镇财政收入的,由乡镇财政直接办理返还,列其他支出类有关款项;属于县或县以上财政收入的,由县或县以上财政通过专项支出,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兑现税收返还政策,每半年结清一次。
  每年终了一个月内,按照上述程序和手续,兑现结清上年度的“先征后返”政策。
  三、对亏损乡镇企业有市场有效益的产品实行封闭贷款。各专业银行及有关金融部门要积极为亏损乡镇企业有市场有效益的产品提供封闭贷款。
  (一)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当前市场供不应求。产品产销率和销售回款率在95%以上。
  2、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净利润率10%以上。
  3、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污染环境。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0%,信用观念好,法人代表素质好。整个企业有望扭亏。
  5、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抵押或担保,并保证以封闭贷款产品的部分利润归还企业的老贷款本息。
  (二)对封闭贷款的产品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立结算帐户;封闭贷款只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根据销售合同以销定贷,根据销货款回款期约定贷款期限;开户行派专人对封闭贷款的使用、产品核算、贷款结算实行跟踪管理;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企业申报,开户行考察论证,逐级上报,省行批准的审批程序。
  (三)积极搞好信贷服务。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和产品给予积极支持,为企业办理未到期承兑汇票贴现和出口产品信用证质押贷款服务。
  四、进一步落实乡镇企业申报贷款抵押担保政策。各专业银行及有关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经济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申请贷款抵押担保的规定,允许乡镇企业以可变现固定财产作抵押申请使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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