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各项政策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步伐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71号 1998年11月9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最近,省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8号文件和省政府黑政发〔1997〕76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省直各有关单位和金融部门也都对照文件进行了自查。从检查和自查情况看,中央和省制定的有关乡镇企业政策大部分得到了落实。其中关于由税务部门直接减免的政策,省一级扶持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投入政策,有关工商、土地、农转非政策、支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和深化改革的政策,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政策等落实较好。关于“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有关政策,地市、县财政部门从可用财力中拿出1%扶持乡镇企业的政策,乡镇企业新增税金的48%和农业税附加的5%用于扶持乡镇企业的政策,增加乡镇企业信贷投入的政策,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政策,加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建设的政策等,各地、市、县之间落实的力度和效果差距较大,落实较好的约占30%,落实一般的占40%,落实不好的占30%;个别条款如允许乡镇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向金融部门做抵押、免收劳动力调配管理费等政策普遍执行得不好。为了认真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决有关乡镇企业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加快我省乡镇企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乡镇企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为乡镇企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各级领导要抓好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政策落实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宣传、协调和综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条件。把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申报审批程序,落实好“先征后返”政策
(一)对于具备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条件的有关乡镇企业,由企业填写申报审批表,附纳税缴款书或复印件,交当地乡企、税务部门和乡财政所(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批复后,由当地财政兑现这一政策。
(二)符合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条件的乡镇企业,申报时应附下列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