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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办法》规定的法定内容,并符合《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没有载明法定内容和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使用;使用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五、全省范围内的罚缴分离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各地、各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罚缴分离制度实施前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督促,并加强对这一制度实行后的监督检查,具体事宜可责成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对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办法》的行为,要依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代收罚款协议书


  订立协议各方
  被委托收款单位:   银行(以下称甲方)
  委托收款单位:      (以下称乙方)
  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明确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的法定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代乙方收缴行政罚款。
  二、甲方按乙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甲方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三、甲方的下列代收网点受理代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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