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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计划委员会、民政厅、公安厅关于检查部分县(市)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问题报告的通知

  二、几点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提倡晚婚晚育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提倡晚婚晚育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婚姻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责任制;要与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等部门签订齐抓共管责任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确定指标并进行严格考核;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婚姻严重的地方,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遵纪守法,树立文明道德风尚教育结合起来;把普及青春期生理卫生、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同未婚先孕、早婚早育危害的教育结合起来;把传播致富信息及科学知识同晚婚晚育好处多的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使广大青年树立健康文明的婚育观,提高未婚青年晚婚晚育的自觉性。
  (三)强化提倡晚婚晚育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民政部门严把结婚登记关,计划生育部门严把办理生育证关,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中对“夫妻投靠”的必须审验结婚证。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经常研究工作对策。对于违反规定办理结婚证、生育证和出具假证明的工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四)制定有利于鼓励晚婚晚育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的相关政策。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鼓励晚婚晚育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的管理办法。对实行晚婚晚育的,要给予政策上的优待和奖励;对违法婚姻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建立起提倡晚婚晚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禁止违法婚姻及计划外生育的制约机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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