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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烤烟收购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
 烤烟收购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28号 1998年6月10日)


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黑龙江省1996年度财政决算的审计决定》(审决财字〔1998〕86号)的有关精神,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6年度烤烟收购实行价外补贴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4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烤烟收购实行价外补贴的通知》(黑政办发〔1997〕48号)中关于“价外补贴款要按现行的税法和财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入烟叶收购成本,按10%的进项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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