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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以县(市)为单位,对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统一规定。今后,凡属村务管理重大事项和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如村屯建设规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集体财产的变卖和处理、集体经济的收支和管理、新上项目、兴办公共福利事业、各种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农民收入及提留统筹方案、村务管理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等等,都应当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一般由村委会主任主持,有特殊情况时,可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凡未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的事项不能实施,以防止少数干部自行其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村民代表会议日期,一般应在村务公开日之前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时,经村党支部、村委会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议可随时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广泛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把需要村民代表审议的事项列成书面提纲,开会时逐项提交代表审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进行公开或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5至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群众代表应占2/3以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会人员不能参加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农民群众有权对本村的集体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和解答,有权对集体财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与村委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镇有关部门反映,由乡镇裁定。在财务公开前,有关公开的账目要先经过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查并加盖印章。
  (五)实行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期实行民主选举。要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评议或测评村委会成员的工作,由村党支部主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村党支部成员的工作,由乡镇派人主持召开村支部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评议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要作述职报告。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在此基础上,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由乡镇党委考核认定。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要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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