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
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
(黑办发〔1998〕15号 1998年8月16日)
最近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实践证明,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近两年,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努力,这项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标准不高、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存在半公开、假公开现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我省农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今明两年,主要是抓好“建立一支队伍,健全五项制度”工作。“一支队伍”,即村民代表队伍。“五项制度”,即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民主选举和评议村干部制度、村规民约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民主管理的内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同时,积极在乡镇机关(包括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主要目标。村务公开规范化(即内容、时间、阵地、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村,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实行民主管理的村,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建立村民代表队伍的村,今年底达到应建村的90%,明年底达到100%;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面,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
二、重点工作
(一)抓好村民代表队伍建设。村民代表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主体,要在坚持民主选举的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村民代表队伍。凡150户以上或居住分散的村,都要按每10户至20户有1名村民代表的数量要求,在村党支部主持下由所代表户选举产生。凡没有按要求选举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数量较少的村,要进行补选。村民代表任期与村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妇女代表青年代表要占适当比例;多民族居住的村,要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村民代表应当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办事公正,有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村民代表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所代表户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上级党政机关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设;向所代表的户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向村民转达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各项事宜,通报村务公开情况等。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要注意教育引导村民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有计划地组织村民代表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参谋决策作用、模范带头作用和监督制约作用。乡镇、村可定期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
(二)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以县(市)为单位,进一步统一村务公开的内容。各县(市)可按照
《通知》和《黑龙江省村务公开暂行规定(试行)》(黑组通字〔1997〕47号)的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出发,对必须公开的内容,作出统一规定。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除
《通知》规定的内容以外,对农民普遍关注的收支,如招待费、干部工资、“五荒”拍卖、机动地发包、村办企业租赁和承包、固定资产转让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项收费,要逐笔公布。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村务公开的时间,要便于群众观看,便于乡镇检查督促。常规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重大事项要做到事前事后双公开,跨年度事项结束时一次性公开。以公开栏(板)作为村务公开的主形式,同时还可以采取设公开户、召开会议、印发通知书、广播宣传等辅助形式予以补充。村和较大的屯都要建立公开栏(板),公开栏(板)应设置在群众经营活动或易于观看的公开场所。村务公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