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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实施意见

  鸡西市于1999年4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5月份开始抽查验收。
  全省在1999年5月30日前完成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保证措施
  矿业秩序整顿与维护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必须从贯彻依法治省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目标出发,给予高度重视。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住热点,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遏止回潮现象,确保全省提前一年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目标。
  (一)继续加强矿业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依法办矿意识。做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3个行政法规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地矿行政执法人员和矿业权人的依法治矿、依法管矿和依法办矿意识。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维护矿业秩序的职责,加强对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各级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要继续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落实专门负责人员和工作单位,明确任务和目标,认真做好检查和督办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四)突出重点,抓住热点,突破难点。除省确定的治理整顿重点地区和重点矿种外,各地市要确定重点县(市),各县(市)要确定重点乡(镇)或矿区,并确定辖区内的重点矿种。加大执法力度,对热点问题要及时治理,对重点地区要集中治理,对难点问题要彻底治理。
  (五)加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坚决制止反复现象,对屡禁不止的,要采取断然措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继续贯彻因势利导,疏堵结合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既要保证国有矿山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又要积极扶持和引导集体矿山健康发展,规范个体采矿,达到依法办矿,科学办矿,安全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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