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实现
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1998〕42号 1998年5月1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现就我省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自觉依法治矿、依法管矿和依法办矿,全部矿业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在1998年底实现全省矿业秩序全面好转。
二、主要标准
(一)国有矿山企业、三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持证率为100%,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采矿许可证持证率为98%,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勘查许可证持证率为100%。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查处。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达到100%。
(三)辖区内没有发生由于矿业权纠纷、非法矿业活动干扰等造成矿业权人停产、停工事故。
(四)依法规范矿产品流通秩序,对非法进行矿产品交易活动和收购无证开采单位采出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五)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无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管理等违法行政行为。
(六)杜绝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业开发、经营等活动。
三、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抽查相结合方式,抽查面不低于30%,石油、煤炭、黄金列为重点抽查矿种。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黑河、大兴安岭列为重点抽查地区。抽查主要内容包括大庆油田外围非法开采问题。煤矿地区的无证开采、一证多井问题,大兴安岭和黑河的采金问题。各地市首先按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检报告报省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后,由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绥化地区于1998年9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10月份开始抽查验收。
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大庆市于1998年10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11月份开始抽查验收。
双鸭山市、鹤岗市、七台河市于1998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12月份开始抽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