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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发展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解决农副业生产所需用地。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后勤部关于上海市积极支持驻军搞好“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7〕21号)精神,主动安排财力、物力,支持和帮助人武部发展农副业生产。土地资源较多的县(市),要给予所属人武部较为优惠的政策,优先允许有条件地开垦部分国有荒山荒地,优先优惠承包部分集体荒山荒地,保证这类人武部都能建成33.33公顷以上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土地资源较少的县(市),要给予所属人武部一定的倾斜和宽松条件,采取县(市)政府减免一点、人武部自身拿一点的军地协办购置土地办法,保证这类人武部拥有生产用地在20公顷以上。
  (三)给予兴林办矿必要的支持和政策优惠。地处偏远的矿、林区人武部,因不具备发展农副业生产的条件,缺少稳定的创收渠道,所能依靠的只有当地有限的煤炭、林木资源。对此,林、矿区所在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所属人武部一定的兴林办矿优惠政策,允许其开办力所能及的小厂小矿,参加林业部门的采伐、清林等林业生产活动,林业部门要在报酬上给予优惠,以此作为经费自补的主要财源。
  (四)扶持发展商服业。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武部发展商服业。优先开办并简化审批手续,扶持其开办军人服务社及小五金、小商店、小粮店、小吃店、小酒厂、小招待所、小加工厂等商服厂点,发展以内部服务为主、对外经济为辅的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实体,以稳定人武部自补财源。同时,在房地产开发上给予一定的宽松条件,允许有空闲营房的人武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开发暂不住用的房地产。
  四、以劳养武的管理要求
  军地双方要把人武系统以劳养武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和提高民兵建设质量的重大举措,加强规范管理。以劳养武项目启动和管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生产经营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切实将经营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接受军队上级机关和地方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按章办事,依法经营。在确立项目上,要坚持从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出发,量力而行,适度规模,力求积极稳妥,防止一哄而起、贪大求多。在企业登记注册上,要根据解放军三总部和省工商局的文件规定,严格按项目审批管理程序报批,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在经营管理上,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和方向,不准跨区经营,不准地方单位和个人开办的企业挂靠人武部名下,不准将房地产开发权利转让给地方或个人,所有劳武项目都要自主经营,注意保持良好的军队企业形象。边境县(市)人武部要严格执行有关外事政策规定,把握经营界限,避免涉外事件发生。各军分区和地方职能部门要坚持每半年检查一次人武部以劳养武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保证我省人武系统以劳养武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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