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集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基金和附加。
三、关于军办企业车辆养路费收缴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问题的通知》精神,考虑到驻我省军办企业车辆出勤率较低、作业时间较短等因素,在每年包交8个月养路费基础上,可借鉴外省经验,同有关部门协商适当减免车辆养路费。
四、关于军办企业技术改造立项、贷款问题。对军办企业按照军队系统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计划,由沈后生产管理部抄报省经贸委、开户银行,经总后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经贸委(经委)、开户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信贷原则给予优先办理。对军办企业一些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或能够带动地方行业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沈后生产管理部统一向省经贸委申报,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批准后,开户银行给予优先办理。
五、关于军办企业银行贷款问题。对驻我省军办企业贷款符合信贷条件、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证、有发展前景的,各开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办理。
六、关于军办企业用地收费问题。省政府为搞活企业所制定的各项用地优惠政策,驻我省的军办企业均可享受。军办企业缴纳用地相关费用确有困难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适当照顾。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中,对军队自己进行了地籍测量,其结果符合规程要求不需补测的,可以免收地籍测量费。军办企业非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由军办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七、关于军办企业职员干部调动落户问题。驻我省的军办企业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落户的,凭军队系统劳动人事部门出据的调转信,到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迁入地公安部门应优先办理落户。
八、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免办外埠施工手续问题。原省内驻军办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军队生产经营整顿改革已划归沈后统一管理,并在外省统一注册的施工单位,由沈后向省建设部门提供备案材料后,免办外埠进驻手续,免收外埠进驻管理费。
九、关于军煤内供铁路运力问题。对纳入国家分配运量的军需煤,要一如既往,保证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