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27日)废止(原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
关于扶持省内军办企业发展的通知
(黑政发〔1998〕5号 1998年1月14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军办企业各主管部门:
军办企业是国有企业和军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目前,驻我省的军办企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时期,为了进一步支持军队建设,提高军办企业质量,扶持军办企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办企业破产、兼并、职工再就业问题。军办企业的破产、兼并,应与地方企业同等对待,由沈阳军区后勤部(以下简称沈后)生产管理部提出计划,报省有关部门统一综合衡量,确定军办企业破产、兼并对象,由省经贸委协调军办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纳入破产、兼并计划。
地方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时,可以兼并军办企业;军办企业也可以兼并地方企业。劳动部门对军办企业下岗职工要优先办理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省内军办企业下岗职工兴办第三产业、自谋职业等,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各种保险的军办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要及时兑现其保险待遇。对军办企业职工家庭平均收入低于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7〕83号)精神,由所在地政府予以解决。
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和附加问题。军办企业对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和附加有困难的,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反映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妥善解决。
对下列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和附加,军办企业有权拒付: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