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27号 1998年6月8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事关全省扶贫攻坚的全局。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力做好残疾人工作,把残疾人扶贫工作抓出成效,推动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
为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扶贫攻坚任务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全省17万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其中:通过扶贫开发和各种扶持措施,使12万可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使5万应救济的特困残疾人得到社会保障。
二、采取的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攻坚实施计划,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特别扶助、优惠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并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稳定福利企业,发展福利生产,扶助残疾人个体开业,增强残疾人自身“造血”功能。
(三)筹措资金,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国定贫困县要在当地的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残疾人扶贫资金,切实解决残疾人贫困户的温饱问题。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安排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同时,对国家设立的康复扶贫贷款,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四)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各级政府要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7〕83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予以保障;对尚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中的非农业户口残疾人,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救济。对已就业在岗的残疾职工要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五)在农村,对难以参与扶贫项目的重度贫困残疾人,继续按规定由乡镇政府予以定期补助、临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