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就业办法。为保证我省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要,继续对农业、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教学单位实行计划单列。对这些部门需要的毕业生要给予优先安排,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协议后,经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列入就业计划,报省批准,直接派遣。要完成省下达的重点保证计划比例。中、省直各单位需要的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并签订协议后,需提前报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要接收一定比例的按指令性计划派遣的毕业生。
四、要培养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提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高校或校际以及高校与用人单位举办或联办毕业生就业市场,要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建立必要的市场场所,经常性地开展供需信息交流、咨询、洽谈和就业指导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明确职能,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市场活动中,要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翻印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严格遵守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行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疏通毕业生到具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各类用人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渠道,积极为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输送毕业生。对一些规模大、效益好、急需人才的单位可实行计划单列。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进行落实,列入计划后直接派遣。根据需要,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可积极开展面向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有效地帮助毕业生解决档案管理、户粮关系等问题。
六、认真做好省外院校我省籍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特别对我省急需的毕业生,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吸引工作,欢迎他们回省服务。对回省就业的毕业生仍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对要求在省外就业的毕业生,符合支边条件的继续给予办理,不符合支边条件的仍按省内院校毕业生出省的办法执行。对我省属院校毕业生(含部委院校留成毕业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出省就业的,我省急需专业要适当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