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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等四部门转发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
 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省人事厅、
 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黑政办发〔1998〕20号 1998年4月10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计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1998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毕业生数量多,需求少,供求矛盾大等情况。为了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重点保证农业、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教学单位、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对人才的需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去工作。坚持人才合理流向,农、林、水、机、畜、医、师等专业毕业生大部分要充实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来源于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只要是边远地区需要的,原则上回来源地区就业。
  二、为适应市场经济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要逐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今年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学校为中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在毕业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双方签订协议,由学校列入就业计划,报省审批后直接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派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毕业后一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继续给予办理派遣手续。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自费毕业生(含电大普专班、地方大学、民办普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委托、定向、在职、对招、边保等毕业生按原合同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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