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
关于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附请示)
(黑政办发〔1998〕19号 1998年4月10日)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局《关于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的请示》及《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的请示
省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1998年工作要点,我们在与省直各有关厅局反复协调、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现请示如下:
一、《安排》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目标,坚持把握大局、突出重点、争取主动、保证质量的原则,努力使政府立法工作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相适应。
二、《安排》分为两档,列入一档的项目共45件,其中地方性法规21件,政府规章24件。列入二档的项目共40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9件,政府规章21件。列入一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多数是条件比较成熟而实际工作又急需的;列入二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是准备在年内着手调研论证,条件成熟可以适时提出的,这一档项目的设立,是由于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立法积极性高涨,立法项目都很多,为了增加立法项目的储备,我们选取了其中虽条件还不完全成熟,但实际工作确实需要的项目,列为预备项目,旨在多进行调查研究,抓紧工作,一旦成熟即提请审议。
三、在各部门报来的项目中,有以下情况的项目没有被列入《安排》:一是所提项目涉及的内容,不需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二是有的项目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三是一些项目无法确定执法主体;四是有的项目立法意图不清楚。
四、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0一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宏观管理,严守立法工作程序,保证立法工作质量,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