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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系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系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16号 1998年4月1日)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联系,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现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负责制中确定的程序开展工作,遇有问题应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局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使立法工作在政府运行阶段确保质量,保证将法规提案按时提报省人大常委会。
  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省政府有关工作报告和法规提案,必须由省政府组成人员在会上作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由省政府组成人员作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的,各单位务必在材料付印前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坚持始终,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席,要向召集人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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