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系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16号 1998年4月1日)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联系,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现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负责制中确定的程序开展工作,遇有问题应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局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使立法工作在政府运行阶段确保质量,保证将法规提案按时提报省人大常委会。
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省政府有关工作报告和法规提案,必须由省政府组成人员在会上作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由省政府组成人员作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的,各单位务必在材料付印前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更改报告人或提案说明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坚持始终,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席,要向召集人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