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领导,加大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力度。解决陈欠,避免出现新的拖欠,关键在于各级主要领导重视的程度和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应把及时足额发展教师工资纳入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督办力度。坚持政府办学拖欠教师工资,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企业办学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民办教师乡统筹工资由省农办和农牧渔业厅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别实施。建议把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做为组织部门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标准,从组织领导上确保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二、完善工资专户制度,保障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地要按《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市县拖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黑财预字〔1996〕43号)精神,抓紧建立并逐步完善工资专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固定收入和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定额补助等资金首先存入工资专户,在工资专户没有达到发放教师工资额度时,不得安排其他支出。
三、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工资执行口径。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基本工资部分必须兑现(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应由财政拨款发放的津贴、补贴,当地机关国家公务员发放的,教师也必须兑现;当地公务员没有发放的,本着教师工资应高于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原则,也应尽最大可能给予发放。由各单位经费包干节余中发放的津贴、补贴,教师也要与当地国家公务员执行同等水平。今后在统计拖欠教师工资情况时,由财政拨款全额发放的津贴、补贴,凡当地国家公务员已执行的,而教师没执行,应统计在拖欠数额之内。由各单位经费包干节余中发放的津贴、补贴,如当地国家公务员发放教师没发放,就要视为拖欠,也要统计在拖欠数额之内。
四、征足用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教委、财政厅、农牧渔业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教联发〔1997〕46号),征足用好教育费附加。在征收工作中,应保证达到低限,即农村人均收入的1.5%,做到“乡征县管教育用”。按规定民办教师已全部转为公办教师的地方,农村教育费附加仍按1.5%征收,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
五、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清理消化超编人员。我省各地市、县中小学校编制是1985年核定的,已不适应工作需要,为了保证教学工作,清理超编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在《全国中等师范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编制管理规程》正式下发前,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暂行的中小学编制标准,重新核定中小学编制,并对超编人员限期进行清理消化。建议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办公室,做好此项工作。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不准扩大范围,1986年底以后采用的民办代课教师,要限期清理。大中专师范毕业生要首先充实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