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可向学生收取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并轨后的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来确定。国家和学校承担大部分,学生承担少部分。学费标准分专业类别确定,要考虑到我省高寒地区的特点,具体收取学费和宿费的标准,由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另行文规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继续保证财政拨款作为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地位。不得因并轨而削减对学校的经费投入,并逐年落实“三个增长”的要求。
  --并轨后学校收取的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经批准使用的该项资金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管理,主要用于补充办学经费不足。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取的费用。
  --学费应当年收取,严禁跨年度预收。学校在实施并轨后收费办法时,可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
  --跨省招生的收费按学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并轨后,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制度。
  --面向农村、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行业的定向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享受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并实行服务期制度,不得随意违约,否则,一次性偿还全部专项奖学金的本息。
  --凡是在毕业1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均按规定办理人事部门派遣手续。1年内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须将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户籍部门管理,仍保留城镇户口不变,由各级毕业生就业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各级政府与学校都应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机构。毕业生数量较大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提供必要的信息。
  四、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制度
  --学校对品学兼成的学生和国家重点保护的艰苦、急需人才的专业的学生实行奖励。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建立和完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