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1998〕14号 1998年3月16日)
为了认真贯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国家教委、国家计委《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确保我省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1998年起,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在黑龙江省的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同步进行),实行全省统一的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建立学生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大多数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教育机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招生计划编制与录取工作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两种计划形式,统一实行国家任务招生计划。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由学校上报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委、教委,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划、教育部门根据本部门(行业)、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上报到省计委和省教委;省计委会同省教委对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划、教育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分校招生计划。
--国家部委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为地方服务的专业,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省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报国家教委审核后列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地方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不进行跨省招生,因特殊需要,省属省部级以上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生源所在省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后,并按学校隶属关系经部委(行业)编制跨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审核批准,方可执行。否则,不得随意安排、调整跨省招生来源计划。
--为解决农村、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
--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不同地市,根据生源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可提前一个批次录取新生。
二、健全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