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先剥离,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先将原企业的一部分资产、债务和人员剥离出去,再吸纳新的股份,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组建新的企业。
(六)先兼并,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以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企业或规模较小的企业后,再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七)先转让,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先将企业部分产权转让给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然后实行股份合作制。鼓励乡镇企业与城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之间,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之间,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之间,突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金、设备、技术、场地、厂房等生产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实行股份合作制。
五、抓好主要环节,加强工作指导
(一)资产评估。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企业资产的价值量,以保证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要评估有形资产,也要评估无形资产。资产评估立项和报告书,需经资产占有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批准立项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对于乡镇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需报省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确认;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到50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确认;20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立项确认。
(二)产权界定。乡镇企业的资产权属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具体来说,应遵循四条原则:一是“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凡是能够明确投资主体的资产,均应按照这一原则来界定;二是“谁创造、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企业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职工劳动创造的积累,应予以确认;三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界定的原则,如对国家减免税等形成的资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文件规定:“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四是“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平等协商”的原则,即对有些难以划清投资主体,又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资产,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乡镇企业的产权界定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界定结果,要经过出资者、企业职工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方才有效,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