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企局关于乡镇企业
实行股份合作制推进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黑政办发〔1998〕12号 1998年2月26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乡企局《关于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推进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推进意见
为推动乡镇企业明晰产权,增强活力,完善机制,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使乡镇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政府黑政发〔1997〕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提出如下推进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紧迫感
近几年来,我省乡镇企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来看,不论是承包、租赁经营,还是前几年搞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仍不够到位。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改革措施,进一步搞活的新形势下,乡镇企业自身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活力不足、机制弱化等诸多深层次矛盾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多数乡村集体企业缺乏独立的法人主体意识和市场主体意识,经营者和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责任感、事业心不够强,存量资产存在相当程度的有形和无形损耗(如停产、半停产企业),增量投入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如“半截子”工程多,有些项目投产之日就是亏损之时)。因此,必须通过以股份合作制为主推模式的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理顺政企关系,充分调动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完善经营机制,为乡镇企业的发展、调整、改造、提高提供动力支持。
二、明确指导思想,确立总体目标
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明晰产权,实现政企分开,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增强活力、完善机制、加快发展和提高”为目的,按照“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方针,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尊重农民的创造和选择,坚持“因企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依法运作”的原则,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适于推行股份合作制的乡村企业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合伙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