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队伍管理要按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执行。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乡分工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及任用,乡(镇)负责民办教师的业务管理,即日常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辞退民办教师,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分期分批把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要坚持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每年下达的转正指标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现年龄在36周岁以上的民办教师,在考试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优先解决优秀教师和职务高、教龄长、贡献大的人员,分步骤地转为公办教师;对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以及担任学校领导工作和教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师给予免试,按考核成绩转为公办教师;对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民办教师,主要是通过师范内招解决。“转、招”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下达转正指标时,对各地市、县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经济条件好的可多下达指标,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贫困地区可少下达指标,延长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时间。
(三)逐步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妥善安置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辞、退”民办教师的主要对象:一是不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的民办教师;二是虽具备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资格,但考核属不合格或超编的富余民办教师;三是具备“退养”条件的民办教师。对“辞、退”的民办教师要妥善安置,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符合“退养”条件的顶编代课教师,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办法,办理退养手续,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后的同等退休金待遇。对“辞、退”的顶编代课教师,要参照公办教师退职办法办理辞退手续,享受公办教师退职后的待遇。对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经批准办理“退养”手续后,仍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省教委、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劳联字〔1989〕10号、黑财行字〔1989〕第28号)精神,解决好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要根据国家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的办法,参考在职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工资的提高幅度,按一定比例,同步提高他们的“退养”补助费,到1998年底保证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不低于同等条件公办教师退休金的1/2。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退养”后的补助费(退休金),其经费来源按现行的经费渠道解决。“辞、退”民办教师的待遇,要根据教龄情况,按照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执行。
(四)逐步达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各地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